HSCI | 10,946.3 | ![]() |
40.4 | |
HKSPLC25 | 43,242.3 | ![]() |
-66.0 | |
HKSPGEM | 136.9 | ![]() |
3.2 | |
HSCEI | 10,946.3 | ![]() |
40.4 | |
HSCCI | 4,142.2 | ![]() |
51.3 | |
HSFML25 | 9,866.5 | ![]() |
51.9 | |
H-FIN | 16,636.7 | ![]() |
7.7 |
本公司致力实践最高标准的企业管治,目标是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及对股东及投资者之问责性。
董事会现由七名董事所组成,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杨维先生、杨润全先生、杨润基先生、梁兆新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范骏华先生、邬锦安先生、伍毅文先生
本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8日成立审核委员会,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符合上市规则第3.21条及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C.3段。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包括邬锦安先生、范骏华先生及伍毅文先生。邬锦安先生为该委员会的主席,彼具备上市规则第3.10(2)条规定的合适专业资格。
审核委员会的功能是协助董事会就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提供独立意见、监督审核程序及履行董事会分配的其它职务及责任。
本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8日成立薪酬委员会,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符合上市规则第3.25条及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B.1段。薪酬委员会由一名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杨维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邬锦安先生及伍毅文先生,而伍毅文先生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薪酬委员会的功能是制订本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评估表现、就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待遇作出推荐建议,及评估雇员福利安排及就有关安排作出推荐建议。
本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8日成立提名委员会,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符合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A.5段。提名委员会由一名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杨维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范骏华先生及伍毅文先生,而范骏华先生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提名委员会的功能是就董事的委任与罢免事务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
本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1日成立执行委员会,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符合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执行委员会由四名执行董事组成,包括杨维先生、杨润全先生、杨润基先生及梁兆新先生,而杨维先生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代表本公司批准及订立就公司正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以及日常管理及营运属必要或适宜之所有相关档。
富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股东提议推选个别人士为董事采纳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的程序。以下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法例3)以及适用法规及规则所规限:
- 如个别股东(该股东被确定可以出席就处理委任或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并于会上表决)拟提议推选个别人士于该大会上选举为董事,彼须向本公司公司秘书递交书面通知,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街8号六合工业大厦15楼的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 为确保本公司就提议推选董事知会全体股东,书面通知须列明(i)该股东拟提议推选个别人士选举为董事的意向,及(ii)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及供本公司发布的该名获提名候选人个人数据,以及相关个人数据须由该名作出提议推选的股东签署并列明该名获提议推选的候选人愿意参选为董事的意向。
- 供股东递交上述通知的期限为七天,该七天期限由就委任董事进行的选举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寄发日期翌日起计,直至上述股东大会通告寄发后第七天为止。
- 若于股东大会通告刊发后收到股东递交上述通知,则本公司须于股东大会举行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就披露有关获提议推选董事候选人个人资料,刊发公告或补充通函。
股东对上述程序如有疑问,可致函公司秘书,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街8号六合工业大厦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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